沪二工大研[2013]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为依据,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在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排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经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获得相应的研究生学历证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校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暂缓报到,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按期到校报到后,在三个月内须接受政治、业务、健康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
1、在报到后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不合格者;
2、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或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1、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2、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入学一年。
3、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推迟入学一年。
4、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部批复和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申请入学时须经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学费交费收据、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硕士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应征入伍除外),并逐步探索推行学分制。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休学。
1、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校医务部门证明必须休学者;
2、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由本人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因病休学,经校医务室确认,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由研究生部发给休学证明,并于2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时离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单次申请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不能按时复学者,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2周,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务部门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
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适用学校的有关处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节 退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不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企业实践环节者;
2、在校期间其不及格课程(含少修课程)学分累计达8学分以上(含该学分)或在最长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中期考核不合格,经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较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能康复且不能坚持学习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连续擅自旷课2周以上者;
6、研究生本人提出者;
7、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十九条 退学由学生本人、导师、学院或校相关部门提出,经导师和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部审核,学校批准,予以退学。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处理:
1、户籍按照有关政策处理,档案退回生源户籍所在地。
2、自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3、入学满1学年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节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一条 转学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同时应征得转入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委的同意后方可正式转学,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属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硕士点所属学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转导师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征得拟转入导师和硕士点所属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第五节 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未能按学制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在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延期毕业。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校领导批准。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助学金发放至学制规定的时间。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七节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延期或提前毕业等事项,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定向、委培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延期或提前毕业等学籍处理以及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