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条件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评选比例和金额
基本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资助6000元。若上级部门对本标准有动态调整,我校将根据新的规定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建立名册,按月发放到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500元/月/生),共12个月,总计每生每年资助6000元。若上级部门对本标准有动态调整,我校将根据新的规定执行。关于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的其他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公派出国的,按月正常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于因私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次月开始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或因退学等原因离校者,自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沪二工大研[2018]74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