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硕士研究生,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中国国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下设综合奖学金、学术成果奖学金。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同时获得综合奖学金的,荣誉兼得,奖金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进行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受校内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
(二)受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四)研究生延长就读期间;
(五)在科研或专业实践中,因为个人原因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
(六)课程、专业实践考核、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培养环节不通过者;
(七)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当年在籍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在研究生学制期内评选两次,分别根据上一学年研究生的品德表 现、课程成绩与专业实践、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等综合确 定。学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评定细则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及权重。
(一)考核要点
1.品德表现
品德表现主要从理想信念、道德诚信、行为规范、服务奉献等方面进行考察,由导师、辅导员、教务、班级等进行综合评定。品德表现不合格者,取消参评资格。
2.课程成绩与专业实践
根据学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课程成绩和专业实践成绩来认定。课程成绩为按课程学分进行换算后的综合得分。专业实践成绩 为认知实践、岗位实践、项目实践按照权重计算后的综合得分。
3.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主要从研究生主持的科研项目类别及经费额度、公开 发表论文数量与刊物级别、知识产权类别等因素来认定。学术论文及专利须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申请人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且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论文收录以专业机构报告为准,同一论文被多种系统收录时,以最高等级计算。各类期刊认定以学校科研处的相关规定为准。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术成果,若联合培养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须为第二单位,可纳入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认定范围。
4.学科竞赛
创新实践成果以主办单位和发证单位作为级别判断标准,同一 项目获得多种奖励,以最高等级计算。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中国研 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互联网+”大赛 等影响力较高的竞赛活动。
5.文体竞赛
文体竞赛以主办单位和发证单位作为级别判断标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和项目。
(二)奖金额度与评选比例
等第 | 金额(元) | 评选比例 |
一等 | 8000 | 占学生数10% |
二等 | 6000 | 占学生数30% |
三等 | 5000 | 占学生数50% |
第八条 学术成果奖学金
(一)学术成果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当年在籍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奖励标志性科研成果,以及在学科竞赛、创新实践等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和集体。
(二)学术成果奖学金在研究生学制期内评选三次。
(三)学术成果奖学金每年在学校年度预算范围内确定奖励标准。
(四)学术成果集体奖项由项目负责人申报,由负责人确定团队成员的贡献,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奖励标准的两倍。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或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最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五)每项成果只能用于一次本奖项评定。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第九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财务处和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负责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教学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十条 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综合奖学金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第三周申报。前两次学术成果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同时进行,第三次学术成果奖学金在研究生毕业前二个月内完成申报、评选和发放。
(二)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初评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答复。如申诉人对该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或向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四)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奖学金获奖名单,制作、发放获奖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财务处根据获奖名单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奖学金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定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