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掌握职业技能、崇尚职业信用、彰显职业特色的高素质人才,秉承“厚生、厚德、厚技”的校训精神,发挥优秀大学生的典型示范与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生。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对象和比例
1.评选对象:全日制本科和专科(高职)应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
(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生:本科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5%,专科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本科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专科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
三、评选条件
(一)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优秀毕业生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专业知识扎实,各方面表现突出,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1.市级优秀毕业生,须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选产生,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2.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三)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1.本科毕业生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专科毕业生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
2.触犯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评选程序与要求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春季学期进行,由各学部(学院)负责。各学部(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2.评选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组织班干部和学生代表民主评议,并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和相关部门意见,按评选条件和比例择优产生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初步名单,由学部(学院)审核并在本学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评选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全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校长办公会通报并发文表彰。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单须报送市教委审核。
3.评选工作要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基本原则,对评选及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人选,应暂缓上报,待争议事项做出结论后,另行报送。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或隐瞒异议的人选,取消评选资格,相关学部(学院)不得增补评选名额,并需对具体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4.各学部(学院)要做好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典型示范与引领作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