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风险管理,增强全校科研人员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意识,明确学校和项目组的科研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风险是指在现有科技水平和科研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并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研风险基金是指学校因科研风险责任支付赔偿金的基金,其来源为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学校留存的部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风险责任的承担应当体现公平、利益分享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科研风险责任,学校和项目组按以下比例承担:
学校承担40%,项目组承担60%。
第六条 对于违约责任,学校和项目组按以下比例承担:
学校承担10%,项目组承担90%。
第七条 学校承担的赔偿金从科研风险基金中支付;项目组承担的部分,首先从该项目的剩余经费中支付,不足部分从项目负责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