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22-09-13浏览次数:60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沪二工大资〔202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且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卡,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使用与管理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房屋等固定资产的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职能管理部门复核、学校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逐级审批办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使用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固定资产内控管理制度,成立由部门主要领导牵头、专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资产保管员(实验室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资产处置鉴定小组,全面负责本部门资产处置工作。

  第五条 使用部门应充分认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严肃性,经学校审核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在未完成处置审批前,不得随意丢弃、任意堆放,不得擅自拆解或拆换配件,应保持资产完整。对于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拟处置固定资产丢失或损毁的部门和个人,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由使用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使用部门是本部门所管固定资产处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拟处置资产的鉴定审核、数据填报、处置申请及存放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校拟处置资产的复核与上报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资产处置的收入管理及办理处置资产的销账等工作。

  第十条 纪委监察部门、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开展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合理性、规范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处置条件

  第十一条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与核销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处置,需符合相关报废年限,经部门鉴定小组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被认为达到报废条件:

  1.因技术落后、精度和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2.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

  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4.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强制报废条件的,不受报废年限的限定。

  第十四条 涉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产报废处置的,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必要时还需聘请校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审核。

  第十五条 涉及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等报废处置的,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使用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涉及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处置的,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相关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资产处置鉴定小组)审议后,形成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对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复核,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根据固定资产处置需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管理工作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资产处置相关材料,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五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等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处置收入款项应全额上交学校,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完成对处置资产的账务注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低值品、无形资产处置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他特殊情况资产处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附件: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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