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22-10-18浏览次数:197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41号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3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供我校学籍学历管理人员实际操作使用。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因患有疾病、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需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国留学者需附出国签证,创业者需附创业计划书。以上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患病新生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下一届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创业者复学需附创业总结报告,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伍新生持有关材料,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为其编制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交完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部(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销假后即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修读当学期的课程,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二节 入学资格复查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与要求如下:

  新生报到后,学生处协同各学部(院)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成立新生复查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查验新生报到所需各项原始材料,各学部(院)负责人安排教务老师和辅导员逐一查验考生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确保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切实有效。

  (一)照片复查:按照录取电子照片、纸质档案照片、身份证照片和学生本人进行逐一人像比对,确认照片是否为学生本人。其中,录取电子照片与纸质档案中的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上的照片应为同一底版。复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并将相关复查情况予以记录,由复查人员签字确认。

  (二)档案复查:认真查验高中档案的完整性及密封状态,并逐一与新生身份信息核对,要加强对通过高考加分政策、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等特殊方式录取的考生资格进行复查,严防资格造假。

  各学部(院)将学生的姓名、考生号、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和人像等信息与学生本人进行认真比对,在新生身份及档案材料审核中,若发现不相符的现象,要认真核查,及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或者研究生部联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不能明确认定者,应暂缓办理报到后的其他手续,待查实后再办理。

  各学部(院)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文化水平复查工作。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除需要组织文化水平复查外,还要安排专业课复测。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的新生相关资格证明材料、通过享受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新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对艺术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复测成绩与高考成绩有较大差异的新生,由学部(院)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一、转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规〔2019〕5号)等文件要求,规定如下: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若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还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申请在上海市内高校间转学或申请跨省转学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或《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须由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二)含学生本人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注意保护其他学生个人信息);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及可说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注意保护其他学生个人信息);

  (四)拟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

  (五)拟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

  (六)所在学校对转学学生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

  (七)转学理由辅助说明材料:学生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学生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必要辅助材料;

  上述材料中属学校提供的,应加盖学校公章。

  学生在上海市内高校间转学实行备案制,申请跨省转学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一)市内转学备案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须由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2.所在学校审核同意的,应提供相应转学材料,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相关材料可以由所在学校函报拟转入学校。

  3.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材料,认为转学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入,并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准备相应转学材料。

  4.转入学校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及相关转学材料在3个月内报市教委备案。 

  (二)跨省转学确认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须由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2.学校审核同意后,提供相应转学材料,并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材料,认为转学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入,并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准备相应转学材料。

  4.学校收到学生转学材料后送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由市学生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转学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跨省转学受理情况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要求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二、转专业

   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沪二工大教〔2018〕2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由各接收学部(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

  (一)学生确有专长,对转入专业感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三)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属于以下范围者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跨类转专业,亦不接受其它类专业的学生转入;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一、休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由学部(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学校同意休学者或受学校处分强制休学者,应按流程及时办理休学手续。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在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前提下,一般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需持国外学校录取通知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因创业休学者,需有创业计划书,可保留学籍一年,若有工商注册、专利授权、风投证明,可申请延长保留学籍年限,最长两年。已修读过培养计划内所有课程的学生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的二个月内不得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二、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均须办理复学手续,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2周办理,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附创业总结报告,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满前,可持复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五)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六)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后续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1/3,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学业警告、退学与延长学习期限

  就读期间每学期所获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2/3者,所在学部(院)给予其学业警告。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四年制学生累计受到4次学业警告、三年制学生累计受到3次学业警告、两年制学生累计受到2次学业警告;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部(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受理退学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为每月一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未按时(学制规定)毕业/结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在最后一学期的最后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在校学习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学期)的申请,由所在学部(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在其申请的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内仍未能毕业/结业的,应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再次提出申请,具体办法参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延长学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教〔2018〕286号)。

   

第二章 学历管理

   

第一节 毕业、结业、肄业

  学校按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进入最后一学期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教学环节时,之前所获学分一般应达到其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90%以上,方可进行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提前毕业学生需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部(院)提出申请,经学部(院)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环节。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回校继续修读相关课程,在最长学习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学分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且未超过学习期限者,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单位对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未能按时毕业/结业又未提出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申请的,于下一学年开学两周内按肄业处理,原则上不再保留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以下为学生能否毕业的执行依据:

  毕业:修完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

  结业:修完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必修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即课程成绩不合格、公选课或专业课总学分修满但必修课或选修模块未修满学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肄业:培养计划内有必修课程未修读或所欠学分数占培养计划总学分数的10%以上。

  学满一学年以上,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补办。具体补办办法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沪二工大教〔2018〕280号)执行。在校学习未满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二节 学位授予

  凡取得本科生毕业资格,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普通全日制)授予办法》,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