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党委统筹协调,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五条 学校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体系,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证,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实施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二级单位具有指导、规范作用。二级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履行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不能与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相冲突。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学校制定、修订的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形式行使职权,其内容、程序、权限按照《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以及实行派遣制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二级党组织建制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或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
第十二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时,选举单位应当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二级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二级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选举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
第十六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部门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二级党组织建制的单位(部门)组建代表团,规模较小的单位(部门)也可按照职能相近或开展工作便利等情况组建联合代表团,由教职工代表选举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所在代表团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和学院、直属单位和部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校工会负责人、代表团团长等,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以及届中经补选产生的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代表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
(二)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小组),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团团长、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送交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可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进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学校颁布实施。原2011年12月16日校第七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代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