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2022年修订)
沪二工大学位〔2022〕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或专业类别授予硕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条 学校本着“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要求
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达到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规定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本校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可依据此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硕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无学术诚信问题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以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学术学位申请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者须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3.须从事与学科或专业领域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或实践成果。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目标制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2.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应有明确的行业背景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反映作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3.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要加注明。论文工作要有一定的研究工作量,在论文开题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论文撰写格式应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4.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涉及专利申请、成果推广、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七条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论文评阅和校外双盲评审。论文评阅由两级学院统一组织,校外双盲评审由研究生部组织完成。校外双盲评审在60分及以上、论文评审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评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视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八条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环节。
第九条 对预审通过的学位论文,经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通过后进入论文评审。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位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学术评议,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审人须对论文做出较为详细的学术评议,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写出明确意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导师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中遴选,一般是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1-2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
第十二条答辩人的导师一般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若答辩人的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则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专家(含导师)组成,且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与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交至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须提前一周公布答辩时间与地点并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规则及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明确答辩程序和要求。
2.学位申请人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答辩结束,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休会,学位申请人和列席人员退场。答辩委员讨论并形成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得票数为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得票数未超过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者,为答辩不通过,申请人须对论文重大修改,至少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答辩的决议和答辩结论。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导师推荐,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硕士学位申请及审核工作的过程管理,负责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道德、学习情况、论文工作及学术水平或创新性成果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1. 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
2.未完成培养计划,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3.论文经导师审阅被认为不合格;
4.有严重的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行为;
5.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
6.超出规定学习年限。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个人材料进行全面讨论和审核,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并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6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予以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至少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二十二条 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来华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要求并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位。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国家政策及学校相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或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收到申诉或异议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日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发布,自2022级研究生起实施。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沪二工大研〔2014〕220号)文件于2020级、2021级研究生毕业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