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党〔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行为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二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行为规范:
(一)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
(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五)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六)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七)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八)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或侵吞他人的科研成果,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作者同意或违背作者意愿,擅自发表别人作品或在作品中署名。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的一稿多用、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重复申报已立项的科研项目。
(八)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规现象等。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若情节严重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人事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由学校保密办公室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规定》(沪二工大委〔2023〕34号)进行查处。同时,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可以对其做出取消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以及在三至五年内不接受相关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申报、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等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管理规定》(沪二工大科〔2014〕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