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行为,弘扬科学精神,完善学校科研诚信管理,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道德,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2020年第40号)以及上海市科委《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相关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科研平台、人才计划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学术交流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常态化管理。校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教职工行为规范、入职、评聘、考核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要求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生处加强学生科研诚信教育,对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加强审核把关,在学生入学、奖励、考核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科研处加强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在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科研活动中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完善监督处理机制,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教授等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十条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科研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统筹本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上海市科委《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8号)。建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信用信息档案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进行校内共享和查询,配合上级科研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等工作。
“科研信用信息档案库”实行动态更新制度。依据处理决定,记录期满后经核实,修改信用记录。各二级单位(部门)配合科研处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二级单位(部门)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行科研失信行为“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实行终身追责。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