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3-11-03浏览次数:1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困难学生为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退役士兵学生)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调整),根据学校情况分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资助标准分别为: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800比较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300元,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有感恩意识,积极参加志愿者、义工等公益活动;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学校下达国家学金总名额。学生处结合当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分配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退役士兵学生按实分配。

第三章 评审过程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学生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学院组织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资助等级,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役士兵学生无需提交申请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获得资格: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三)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行为者。

)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