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记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具有感恩意识,积极参加志愿者、义工等公益活动;
(八)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五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学校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学生处根据本专科生人数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三章 评审过程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审,根据当年市教委制定的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细则要求,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具体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推荐、学院初审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生处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校长办公会通报,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九条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