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1]42号)、《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2]56号)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学生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未参加本市及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包括院校中的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外籍留学生。
第三条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第四条大学生按照年度标准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五条在校学生患病,须到校卫生所就诊,凭校园卡或校园码挂号并取得病史记录卡后方可就诊。
第六条学生到校卫生所就诊由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制订治疗方案,每次配药不超过3天用量,学生不可自行选择药品。夜间及寒暑假就诊,值班医生每次配药不超过1天用量。
第七条在本校卫生所普通门诊的医疗费,个人自负20%。不缴费参保的学生不能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在校内医疗机构就医需全额自费。
第八条 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生保持一致。大学生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不仅可以享受门诊和住院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为: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分为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
①普通门急诊医疗。校外门急诊医疗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为:大学生门急诊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大学生在已定点联网的院校内部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②住院医疗。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即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2)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
具体为:大学生罹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居民医保结算后,个人自负的部分可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再报销65%。
第九条 本市承办城乡居民大病理赔的保险公司有四家,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大学生罹患大病的(大病范围参照第九条相关内容),在居民医保结算后,个人可在上述四家保险公司范围内任选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选择后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不变)。
申请理赔的材料及相关要求,请咨询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十条 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参保缴费及门急诊起付标准继续享受政府补助,可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减免。
本市重残大学生的个人参保缴费及门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享受政府补助。本市重残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医保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人员信息自动建立居民医保账户,无需院校申报。其所发生的门急诊、住院起付标准,可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减免。
第十一条 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可自主选择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等医保就医凭证,按前述待遇标准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急诊就医,未携带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等医保就医凭证的,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事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区医保中心(下同)。医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联系地址及电话可通过随申办APP查询,也可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咨询。
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持社会保障卡,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出观)时,持社会保障卡,按前述待遇标准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 大学生可以中途参保。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通过各院校申报,自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关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居民医保年度结束期间(12月31日)符合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并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按险种转换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咨询。
第十三条 2023年1月1日起,大学生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四条异地就医。参保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五条 本市大学生的父母,如是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且符合家庭共济网组建人条件的,可以由父母作为组建人,将本市大学生作为成员纳入家庭共济网。有关家庭共济网的政策,可拨打12393咨询,或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搜索“共济”,进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专区进行了解。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申领社会保障卡。已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本市户籍大学生,无需重复申领。外籍大学生无法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于2023年1月1日后,至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疗保险卡。
线下:每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在建立本市居民医疗保险账户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至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指定银行申领(银行受理网点办理的具体规则需咨询并遵从银行相关规定)
指定银行包括:上海银行(9559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52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962999)、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95588)、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95599)、中国银行上海分行(95566)、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95533)、中国国交通银行上海分行(9555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95580)、中国招商银行上海分行(95555)、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95595)
线上:支付宝“上海社保卡”生活号、市民信息服务网(www.962222.net)、随申办市民云APP申领(随申办首页-底部-办事-社会保障专栏,或首页搜索社保卡,选择上海新版社保卡申领服务)申领。
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s://ybj.sh.gov.cn
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
市民信息服务网:www.962222.net
相关咨询电话:
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医保政策与经办服务);
市民服务热线:12345(社会保障卡业务